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二)性质:内部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照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规定: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使用的票据,由自治区直属单位持自治区财政厅核发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直接向自治区财政部门领购。
(二)设区的市、县(市)、乡(镇)的财政部门领购票据的,直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领购。
(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使用票据的单位,由其持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收据领购证核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独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所需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二)用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行政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
3.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三)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领《财政票据领购证》时用票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交以上可核验的办理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南宁市桃源路82号广西综合楼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331807
投诉电话:0771-2863572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