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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6938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办〔2023〕33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3-06-25 18: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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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办〔2023〕33号

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机制,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20〕7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前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桂财办〔2019〕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在新申请安排财政资金支持重大政策和项目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申报依据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论证。

第三条  事前评估旨在建立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即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新申请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的事前评估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涉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专项领域对事前评估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和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等为依据,评估主体应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形成的评估意见应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绩效导向原则。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四)及时高效原则。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原则。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为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新申请财政资金安排且实施期内支出计划资金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含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及市县共同投入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

(一)自治区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含新增财力及统筹现有预算资金新设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不包括按照中央确定的支出范围及标准所设立的政策、项目;

(二)实施内容、标准、支出等发生重大调整和变更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和项目;

(三)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延续的政策和项目;

(四)实施期内支出计划资金总额虽未达到2000万元,但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经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和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事前评估基本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立项是否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符;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是否具有公共性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合理、细化,投入方式是否最优,产业类项目对地方经济、税收贡献情况,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是否考虑替代方案成本节约情况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完整、相关,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与预算规模、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有关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九条  政策事前评估基本内容: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具有公共属性,是否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分析财政承受能力及财政资金风险,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产业类政策对地方经济、税收贡献情况,是否具有或符合相关政策、测算标准或定额标准,成本控制是否科学有效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是否有明确的后期退出机制等。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事前评估工作由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事前评估工作,编制事前评估报告,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针对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督促被评估单位完善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已经实施了事前评估的政策和项目进行再评估,评估结果以再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评估相关工作,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评估范围内的政策和项目,在按程序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完成事前绩效评估,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评估结果随文报送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事前评估实行日常申报制,按照“随申报、随审核、随入库”原则开展,避免集中扎推申报。属于本办法规定评估范围内的政策和项目,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提前谋划,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动态申报,最迟应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截止时间的1个月前完成本部门事前评估工作,及时提交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截止时间的10天前完成审核工作。通过自治区财政审核纳入项目库且同意安排资金的政策及项目,相关资金原则上从下一年度预算起安排。如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因提交不及时影响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论证的,审核结果顺延至以后年度预算使用。因特殊紧急原因确需在当年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在提交资金申请时同步提交事前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

第四章 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现场调研、专家咨询、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

(一)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政策真实情况。

(二)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九游会j9娱乐平台的技术支持。

(三)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或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指通过对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规范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一般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以及预算部门和单位职能、发展规划确定事前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任务。明确评估组织实施方式,确定评估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三)成立评估工作组。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估实施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评估工作组按要求制定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二)组建专家组。评估工作组依据政策项目内容遴选评估专家,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

(三)收集审核资料。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前评估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

(四)实地调研。评估工作组到政策、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调研,收集政策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实施计划、预算情况、政策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风险等。

(五)综合评估。评估工作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评估方案中的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阶段

事前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一)评估对象概况。包括项目政策立项依据、背景、实施主体、主要内容、预算安排情况等。

(二)评估方式和方法。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方式方法等内容。

(三)评估内容与结论。按评估对象不同,项目包括项目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政策包括政策设立必要性、政策目标合理性、政策资金合规性、政策保障充分性、政策的可持续性等。

(四)相关建议。结合事前评估结论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事前评估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报告及结果作为向财政申请重大政策和项目资金立项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四条  事前评估结果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不予支持”三类。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评估得分80(含)—100分建议予以支持,60(含)—80分建议部分支持,60分以下建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项目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自治区财政部门加强对部门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或经审核认定不予支持的,予以退回;对经审核认定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在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按审核意见调整完善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对确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自治区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用财政评估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前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应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应要求受邀人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和保密条款等。

第二十七条  事前评估第三方机构、受邀人员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在事前评估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参考制定相关办法,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政策,应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20〕72号)同时作废。

附:1—1.xxx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1—2.xxx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2—1.xxx项目事前评估评分表

2—2.xxx政策事前评估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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