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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桂财监〔2023〕148号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3-07-21 15: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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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3〕148号

当事人:广西和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3680123169p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2807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所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出具的桂和润审字[2021]第068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收费40,000元),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未抽查工资发放明细表,未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核对所领材料是否和各研发项目预算内容、金额一致,直接投入检查表所抽查凭证无法确定是否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支出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抽取相关的发货单并检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

(二)你所出具的桂和润审字[2021]第146a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收费5,000元),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未获取研发人员的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如考勤、工作成果)等资料,未检查研发人员全年是否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未获取企业职工明细表分析研发人员占比是否合理;其他费用无审定表、实施抽查的记录,未获取公共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审批表、咨询合同等原始资料并实施检查,以判断公共其他费用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未获取由企业研发人员或专家提供的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

(三)你所出具的桂和润审字[2021]第150a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收费7,000元),转化收入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审计底稿未说明发明和所审定的销售收入的相关性,无技术转化相关说明,未能证实该技术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未能提供先进性的第三方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上述3份报告的违法所得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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