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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1-10-29 16:00     来源:广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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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和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通知》是我区在不突破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要求,以及近年来巡视、审计工作对一些单位政府采购不规范使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反馈的整改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没有专门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全过程出台过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表述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印发《通知》,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全过程清晰完整的罗列出来,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申请、审批、执行、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等六个部分,方便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的采购步骤、流程及材料要求操作,规范开展单一来源采购,防止政策执行“跑偏”,也避免采购人因不了解相关程序及要求,影响预算项目执行效率。

三、《通知》重点规范哪些方面?

答:本通知重点规范以下方面:

1.适用情形。《通知》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化,指导采购人准确理解适用情形,避免采购人突破法定适用范围,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论证意见。《通知》对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提出了更明确要求。专业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专业人员对符合本《通知》第几种适用情形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避免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模糊笼统或避重就轻,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论证属于本通知第(三)种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须提供原合同复印件,确认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论证属于《通知》第(五)种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

3.公示要求。《通知》对单一来源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审核前公示的要求依法予以明确,并不是所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都要公示。《通知》对公示格式作了统一规定。

4.加强内控管理,开展集体决策。《通知》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将本单位或本系统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且属于《通知》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第(一)、(五)种情形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开展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据统计,自治区本级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单一来源项目约占年度单一来源项目总数的87%,这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依法不需要公示,也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应当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把控力度。开展集体决策,落实谁采购、谁负责,有利于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降低事后监管的隐患,促进廉政建设。

5.申请。申请必须由设区市以上的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或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向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审批,切实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其他

1.严格规范后,是否增加财政部门批复等程序和其他工作量?

答:《通知》印发后,不仅没有增加单一来源异议处理的法定时间,还更进一步优化单一来源审批流程。《通知》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内相同类型的单一来源,定期归集论证、定期归集申报,减少财政部门审批次数。

2.《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通知》施行起始日期为 2021年11月1日,与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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