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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2-08-12 15: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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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2022年7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15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废止的7件政府规章中有2件由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废止该两部规章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规章的必要性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并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还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1985年2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上述两个条例已自2021年9月1日起被废止,自治区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去上位法依据。

二、废止规章主要理由

2021年7月,自治区已根据《契税法》《城建税法》授权,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政发〔2021〕18号),分别确定了我区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免税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并已于9月1日起与《契税法》《城建税法》同步施行。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与现行的《契税法》、《城建税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不相符,将其废止可减少税收征纳双方争议,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从而实现依法治税。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2.文本链接: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l_34846/t128423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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